石鼓区人民法院:“黑吃黑”替天行道?法网恢恢终获刑!
衡阳新闻网讯 通讯员李辉报道 “他们电诈来的钱本来就是黑钱,我侵吞掉是在替天行道,谅他们也不敢报警!但我真不知道这是犯罪。”近日,石鼓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盗窃案,被告人罗某的“豪言壮语”令人啼笑皆非。
案情简介
刚满18岁的罗某因手头拮据,应朋友之邀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出借给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用于收取电诈赃款。当1.5万元诈骗资金到账后,罗某临时起意,谎称银行卡被冻结无法取现。诈骗团伙便安排他在酒店住下,准备次日再试。不料当晚罗某就带着银行卡逃之夭夭,次日便将卡内资金全部取出挥霍一空。
后来电信网络诈骗的被害人报警,警方以资金流向顺藤摸瓜抓获了被告人罗某。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出借银行卡的行为虽未达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追诉标准,但其侵吞赃款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虽然涉案资金系诈骗所得,但罗某并非合法占有人,其私自转移、占有该资金的行为仍构成犯罪。最终,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罗某有期徒刑。
法官说法
本案中罗某存在严重的法律认识误区,其认为“黑吃黑”侵占诈骗资金是在“替天行道”,殊不知法律不会因赃款本身的非法性质而免除侵占者的刑事责任。
法官强调,法治社会要求人人都要知法守法,“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古训至今仍有现实意义。公民既要守住法律底线,不能为了蝇头小利出租、出借银行卡,这种行为涉嫌违法,可能导致严重后果,轻则受到行政处罚,重则追究刑事责任;更要摒弃“螳螂捕蝉,黄雀在后”的错误观念,“黑吃黑”将违法犯罪所得占为己有的行为同样构成犯罪,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官特别提醒,违法犯罪所得虽不受法律保护,但任何个人都无权私自处置。公民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切勿因一时贪念而触犯法律。同时,要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银行卡、身份证等重要证件,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犯罪活动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