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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造谣诽谤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2025-08-29 12:02:18      衡阳市耒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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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8日,抖音APP平台案涉视频的发布者“龙七在线”共1.1万个粉丝,在媒体平台制作发布造谣正源学校随意涨价、学校太黑了相关内容视频,其发布的案涉视频获点赞4708个,评论848条,收藏253次,转发1824次。今日头条APP平台案涉视频的发布者“龙七在线”共3972个粉丝,其发布的案涉视频播放量861次,评论18条,点赞16次,收藏1次;“龙七在线”发布的案涉文章评论216条,点赞212次。案涉视频及 文章中存在诸多诋毁原告正源中学的表述,比如“随意涨价”,学校“太黑了”,“搞钱了”,“每年至少要5万元左右的费用”等,该利用虚假事实发表煽动性言论的视频对原告正源中学产生了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降低了原告正源中学的社会评价。案涉视频和文章发布后,许多不明真相的家长觉得原告正源中学乱收费,乱涨价,不想再来原告正源中学就读,部分计划来原告正源中学求学的家长在看到案涉视频和文章后也有了不在原告正源中学就读的想法。随着网络诋毁暴力愈演愈烈,原告正源中学不得不在2025年2月15日晚发布《关于网传正源学校“高收费”的情况说明》,以澄清事实,但给原告正源中学带来的负面评价远没有结束,案涉视频传播之广,影响之恶劣,更严重损害了原告正源中学在家长和 学生心目中的正面形象,多年来的良好口碑遭受严重伤害。

2025年2月21日正源学校起诉造谣者王小龙,2025年7月11日耒阳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最后判决:

一、被告王小龙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其于抖音APP上发布的用户名为“龙七在线”,抖音号为:50852391628含有“耒阳市正源高级中学”的案涉视频,删除其于“今日头条APP” 上发布的用户名为“龙七在线”,含有“耒阳市正源高级中学”的案涉视频及含有“耒阳市正源学校”的文章;

二、被告王小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湖南日报发布经法院确认的道歉信向原告耒阳市正源高级中学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如被告王小龙拒不履行,本院将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相应费用由被告王小龙承担;

三、被告王小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耒阳市正源高级中学有限公司维权的实际损失82700元;

四、驳回原告耒阳市正源高级中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王小龙负担。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5)湘0481民初1282号

原告:耒阳市正源高级中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三架街道青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81MAD0MKPD09。

法定代表人:梁晓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海,湖南英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业弘,湖南英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小龙,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三湖镇龟石渡社区红新路147号,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船山路30号船山社区长河广场B栋1708室,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7211020075。

原告耒阳市正源高级中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源中学)与被告北京抖音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1日立案后,原告正源中学于2025年6月3日申请追加王小龙为被告,本院予以准许。2025年7月10日,原告正源中学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抖音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于2025年7月10日裁定予以准许。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吴琼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5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源中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海、

被告王小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正源中学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王小龙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其于抖音APP上发布的用户名为“龙七在线”,抖音号为:50852391628含有“耒阳市正源高级中学”的案涉视频,删除其于“今日头条APP”上发布的用户名为“龙七在线”,含有“耒阳市正源高级中学”的案涉视频及含有“耒阳市正源学校”的文章;二、被告王小龙在湖南省级报刊媒体指定位置连续一个月发布经法院确认的道歉信向原告正源中学公开赔礼道歉;三、被告王小龙赔偿原告正源中学经济损失50万元及维权费用82700元;四、被告王小龙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正源中学是一所在耒阳市的民办学校,具有小学、初中、高中全覆盖的教学规模,多年来一直口碑相传,并且在历年高考中长期取得优异成绩。从2012年到2024年,13年中有11年的理科状元和7年的文科状元花落正源学校,高考600分以上人数占耒阳市半壁江山。2025年2月6日,原告正源中学接到家长反馈,发现被告北京抖音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平台用户在平台上发布贬损、诋毁原告正源中学的视频及文章(以下称“案涉视频”、“案涉文章”)。截至2025年2月18日,抖音APP平台案涉视频的发布者“龙七在线”共1.1万个粉丝,其发布的案涉视频获点赞4708个,评论848条,收藏253次,转发1824次。今日头条APP平台案涉视频的发布者“龙七在线”共3972个粉丝,其发布的案涉视频播放量861次,评论18条,点赞16次,收藏1次;“龙七在线”发布的案涉文章评论216条,点赞212次。案涉视频及文章中存在诸多诋毁原告正源中学的表述,比如“随意涨价”,学校“太黑了”,“搞钱了”,“每年至少要5万元左右的费用”等,该利用虚假事实发表煽动性言论的视频对原告正源中学产生了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降低了原告正源中学的社会评价。案涉视频和文章发布后,许多不明真相的家长觉得原告正源中学乱收费,乱涨价,不想再来原告正源中学就读,部分计划来原告正源中学求学的家长在看到案涉视频和文章后也有了不在原告正源中学就读的想法。随着网络诋毁暴力愈演愈烈,原告正源中学不得不在2025年2月15日晚发布《关于网传正源学校“高收费”的情况说明》,以澄清事实,但给原告正源中学带来的负面评价远没有结束,案涉视频传 播之广,影响之恶劣,更严重损害了原告正源中学在家长和学生心目中的正面形象,多年来的良好口碑遭受严重伤害。

用户“龙七在线”用诋毁、贬损的方式获得账户更高的知名度和平台更高的关注度,从而实现经济利益,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经被告北京抖音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证明,案涉侵权视频作品由被告王小龙发布,特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被告王小龙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 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被告王小龙是中国公民,也是新媒体从业人员,有利用新媒体技术(手段)依法实施在新闻媒体平台公开发表意见的权利。公民的监督权:即公民有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在原告正源中学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中,本人就原告正源中学2025年2月5日下午,229班一同学家长缴费15分钟以后,被网友以“正源学校随意涨学费,高二上学期12880元,下学期就涨到14230元”发到红网“百姓呼声”网络平台一事进行网络调查,并收集原告正源中学的学生缴费凭证。2025年2月6日11:49分,以时评方式收稿发在今日头条自媒体号“龙七在线”上,并以抖音视频方式将原告正源中学的学费上涨这一事实发在抖音平台上。个人抖音号名称为“龙七在线”。事实上,“龙七在线”的稿件只是继红网“百姓呼声”举报原告正源中学学费上涨的第二个稿件,被告王小龙还做了调查,确定2025年2月原告正源中学的学费比2024年9月的学费上涨了。从收集到的缴费凭证来看,有的学生是缴费14320元,上涨了1350元;

有的学生是缴费17210元,上涨了4330元。原告正源中学在2025年2月15日以学校公众号的形式对收费14320元做出解释为:多出的1350元是学生在校寒暑假托管费,多出了13.5天,所以补交1350元,但没有对多收。被告王小龙打印了自己发表的时评作品,也在接到原告正源中学的起诉状以后再仔仔细细地读了三次。起码被告王小龙没有说原告正源中学有其他方面的问题,既肯定了梁晓斌先生的教育情怀,也肯定了罗湘云先生参股以后的办学成绩。被告王小龙是自媒体人,也是时评网络作家。被告王小龙有自己的观点,被告王小龙有对一切侵害群众利益的人和事做出评论的权利。如果是被告王小龙制造舆情,如果是被告王小龙恶意中伤原告正源中学,一定会接到中共耒阳市委宣传部、中共耒阳市委网信办的电话。至今,被告王小龙没有接到有关部门任何人的一个电话,包括原告正源中学。

经审理查明,原告正源中学是一所于2023年10月24日经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的公司制民办学校,具有小学、初中、高中全覆盖的教学规模,学校前身为正源学校,自2012年至2021年共有15名高中毕业生考入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从2012年到2024年,高考600分以上人数占耒阳市的比例居高不下。2023年8月,该校经耒阳市教育局、耒阳市发展改革局备案的高中阶段学费为15800元/期。此后,学费未变动。

被告王小龙于2019年1月5日在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注册,用户昵称:龙七在线;于2019年5月14日在北京抖音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抖音号:50852391628(昵称:龙七在线)。截止2025年2月18日,被告王小龙拥有1.1万个上述平台粉丝。

2025年2月6日11:49分,被告王小龙以注册用户昵称“龙七在线”的名义在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今日头条”平台发布文章及视频,该视频浏览量1.96万,转发量12,收藏量45,点赞量213;2025年2月6日15:43分,被告王小龙以注册用户昵称“龙七在线”的名义在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今日头条”平台发布视频,该视频浏览量871,转发量0,收藏量1,点赞量16。同日,被告王小龙以注册抖音号50852391628(昵称:龙七在线)的名义在北京抖音科技有限公司的抖音平台发布视频,该视频浏览量46.7万,转发量1840,收藏量254,点赞量4811。上述案涉视频及文章发布了如下消息:“每年到正源读书至少需要5万元左右的费用”、“耒阳市正源学校学费随意涨价,2025年开学学费上涨到14230元,溢价1350元每人”、“人平每人加收1350元”、“学费漫天涨价”、学校“太黑了”、“搞钱了”、“还广大学生家长一分公道”等内容。在此情况下,为消除负面影响,原告正源中学于2025年2月15日晚在其自媒体平台发布了《关于网传正源学校“高收费”的情况说明》,以澄清事实,并于2025年2月16日在该校公示牌公示了2023年8月经耒阳市教育局、耒阳市发展改革局备案的高中阶段学费标准。

2025年2月11日,原告正源中学与湖南英萃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原告正源中学聘请该所律师王志海、刘业弘担任其诉讼(含执行)阶段的诉讼代理人。原告正源中学支付律师费8万元。

2025年2月19日,经原告正源中学申请,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公证处出具(2025)湘长麓证民字第1602号公证书,对被告王小龙发布的文章及视频内容进行了公证。原告正源中学支付公证费2700元。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的基本内容是保护和维护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名誉权作为一种民事权益,依法受到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被告王小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名誉权侵权有四个构成要件,即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本案中,被告王小龙在“今日头条”平台和抖音平台发布文章及视频,对原告正源中学发布虚假事实,并使用诋毁性、煽动性言论,对原告正源中学产生了负面影响,降低了原告正源中学的社会评价,对原告正源中学的名誉权造成侵害。结合被告王小龙粉丝量,发布的文章和视频的浏览量、转发量、点赞量,“今日头条”平台和抖音平台短视频网络传播的广泛性、快捷性等特点来看,被告王小龙的违法行为极易传播,误导社会上群众产生错误认识,从而降低甚至贬低对原告正源中学的社会评价,客观上导致原告正源中学的名誉权受损的损害后果。被告王小龙对以上结果应当知道,存在主观过错。故被告王小龙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原告正源中学的名誉权,对其人格尊严构成实际侵权。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二为:被告王小龙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 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被告王小龙应承担侵害原告正源中学名誉权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八)赔偿损失……(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的规定,原告正源中学要求被告王小龙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2、被告王小龙通过“今日头条”平台和抖音平台发布文章和视频侵犯了原告正源中学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关于原告正源中学主张被告王小龙支付其因维权所产生的8万元律师费及2700元公证费以及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因被告王小龙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正源中学产生了必要的维权费用,原告正源中学提供了其为维权所支付的8万元律师代理费和2700元公证费的票据凭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属于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可以考虑的因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正源中学是营利性民办学校,存在通过市场公平竞争获取利益的客观情形。作为市场主体,社会评价是其赖以生存的基础,被告王小龙的侵权行为,降低甚至贬低了对原告正源中学的社会评价,但原告正源中学没有提供其经营性损失的证据,本院无法计算出其经济损失,故对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50万元不予认定,对其请求判令被告王小龙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小龙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其于抖音APP上发布的用户名为“龙七在线”,抖音号为:50852391628含有“耒阳市正源高级中学”的案涉视频,删除其于“今日头条APP”上发布的用户名为“龙七在线”,含有“耒阳市正源高级中学”的案涉视频及含有“耒阳市正源学校”的文章;

二、被告王小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湖南日报发布经法院确认的道歉信向原告耒阳市正源高级中学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如被告王小龙拒不履行,本院将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相应费用由被告王小龙承担;

三、被告王小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耒阳市正源高级中学有限公司维权的实际损失82700元;

四、驳回原告耒阳市正源高级中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王小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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