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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投资委托养羊如不能履约应返还投资

2025-09-08 09:59:55      衡阳市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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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0日,张大爷夫妇看到某养殖场“我在内蒙古有只羊”的广告宣传后,心动不已。与养殖场联系后,双方就委托养殖事宜订立《畜牧产品委托养殖协议》。

合同约定,养殖场为甲方,张大爷夫妇为乙方。甲方负责销售环节的建立和管理,饲养过程的管理及相关标准制度制定,养殖的场地、设施和劳动力,以及羊所需要的物料、打包等费用等。乙方委托认养10只羊,委托认养的时间为3年,乙方向甲方共计交付的总金额为2万元。同时,协议还约定,协议期间乙方每年可获得200斤羊肉。若不要羊肉,每斤可按50元价格代售,累计收益高达50%。

合同签订后,张大爷夫妇依约向养殖场支付合同款2万元。直到2024年,张大爷夫妇始终未收到羊肉。与养殖场负责人小李协商退款未果,他们将养殖场诉至法院。张大爷夫妇认为养殖场存在欺骗行为,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委托养殖协议》、养殖场返还2万元合同款、支付利息1万元,同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支付赔偿款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的《委托养殖协议》虽未到期,但双方均同意解除协议,法院对此不持异议。结合合同约定的款项以及实际支付情况,法院判决养殖场退还张大爷夫妇2万元合同款。

对于张大爷夫妇要求养殖场支付1万元利息的诉讼请求,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和养殖场的过错行为,法院最终酌定养殖场支付合同解除后相应的利息。

对于张大爷夫妇主张养殖场存在欺诈行为,该案中,仅仅是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并不一定能直接认定为欺诈。由于张大爷夫妇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养殖场存在欺诈行为,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其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北青网 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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