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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纹图形已经被注册商标未经许可使用就是侵权

2025-09-08 10:08:19      衡阳市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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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纹图案是博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某公司)最具影响力和标志性的设计元素之一,其于20世纪70年代就在英国将格纹图案注册为商标,并于2000年在中国获得格纹商标的注册,第G732879号、第13790169号、第G987322号商标(以下统一简称权利商标)均被核准使用在第25类服装配饰商品上。

2019年,博某公司发现绫某公司在多个网购平台上销售多款名为“经典英伦格子围巾”“欧美风”“彩色格子”的围巾商品,使用与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格纹图案。博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绫某公司停止侵权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另赔偿博某公司损失150万元。

博某公司诉称,绫某公司将与其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格纹图案平铺使用于围巾上,属于能够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性使用行为,极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被诉侵权围巾的吊牌、包装袋上仅显示绫某公司的名称、地址,消费者看到上述信息即会认为该围巾由其生产,绫某公司作为侵权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等处,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即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被控侵权围巾上的格纹图案虽在线条宽窄上与上述权利商标略有不同,但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被控侵权商品的吊牌上仅标注绫某公司名称、地址、电话,客观上起到了标明商品生产者的作用。绫某公司生产、销售被控侵权围巾的行为侵犯了博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最终,法院判决绫某公司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万元。

《新民晚报》 解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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