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法庭笔记|借出去的车被擅自抵押,这个案例看法院如何判
2026-05-13 11:43:17 来源:中国衡阳新闻网 作者:唐家华
案涉车辆由张某甲于2024年7月在车行购置,日常主要由其子张某乙实际使用。叶某、刘某与张某乙系朋友关系,二人与张某甲亦相互熟识。
2024年9月,叶某向张某甲提出借车,张某甲遂将案涉车辆及车钥匙一并出借予叶某。后张某甲多次催要返还车辆,叶某均未能归还。张某甲经报警核实得知:叶某在借车当日,即将案涉车辆驶至刘某经营的寄卖行,擅自以该车抵押借款10万元,并当场将车辆交付刘某占有。
2025年5月,刘某已将案涉车辆返还给叶某。现张某甲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叶某、刘某返还案涉车辆,并共同支付车辆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诉讼过程中,叶某抗辩称:案涉车辆的15万元首付款,系张某乙向其借款支付;现要求张某甲偿还张某乙所欠全部借款共计44万元(包含前述15万元车辆首付款),方可同意返还案涉车辆。(衡阳新闻网记者 唐家华整理)
法院判决:衡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案涉车辆返还给所有权人张某甲;驳回张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张某甲是案涉车辆所有权人,对该车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记者手记:债权各方关系要分清,不然终究要吃大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