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猎杀野猪 衡山2人被检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衡阳新闻网讯 通讯员旷巍 郑雨佳 记者唐家华报道 8月20日上午,衡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周某某和何某某两名被告人非法狩猎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据悉,该案是衡山县人民检察院第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也是衡阳市检察系统首例支持公诉的该类案件。该院对此案件高度重视,并指派了包括主管副检察长在内的三名员额检察官和一名检察官助理支持公诉。
2019年12月,被告人何某某联系周某某在网上一同购买4套带警报器的大猎夹,用以猎捕野生动物食用。何某某将其中2套大猎夹交予周某某,同时帮助其将手机号与猎夹警报器绑定,并教授其安装与使用,周某某向何某某支付300元现金。之后,何某某将1套大猎夹安放至衡山县岭坡乡某村山上,周某某将2套大猎夹安放在上述位置水库附近的山上。
2020年2月5日,周某某的大猎夹成功猎杀到一头重约70斤的野猪,并将其砍杀拖至家中分解。接到举报,警方当天下午便在周某某家中查获宰杀的野猪和猎捕工具。同时发现,自2009年下半年来,周某某使用小型捕猎夹捕获野兔5只,何某某使用大猎夹捕获野兔1只。
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名义诉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某和何某某连带承担非法猎杀1只野猪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人民币500元;周某某承担非法猎杀5只野兔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400元;何某某承担非法猎杀1只野兔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80元。并依法判令周某某、何某某通过衡阳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及相关事实及证据均未持有异议,法院将择期宣判。另衡山县人民检察院将以此案为教训正联合当地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加大对非法猎杀(捕)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警示教育,让正在从事该类违法猎杀(捕)野生动物的违法人员悬崖勒马。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2018年7月3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决定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全省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禁猎(捕)物种包括《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里的野生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