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答疑】 商品促销“特价不退换”,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双十一期间,某服装店推出“换季特价”促销活动,白女士购买了一件特价为500元的外套,穿三天后,衣服便开始出现开线等质量问题。为此白女士找到该服装店要求退换,但遭到拒绝,店家称,销售时已经注明“特价不退换”。请问“特价商品”真的不能退换吗?
【律师答复】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在日常生活中,商家经常通过“打折”来进行商品促销活动,在促销过程中,商家经常以“打折商品不退换”为由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根据上述规定,“打折商品不退换”限制了消费者享有商品“三包”及求偿等合法权利,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商家应当依法履行“三包”规定。因此,消费者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与商家协商,并依法维权。
答疑律师:龙云高
来源:衡阳市消费者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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