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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峰法院:亲夫妻也要明算账,使用配偶的婚前财产要返还吗?法院判了

2023-03-24 15:47:51      衡阳市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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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间的经济往来比较频繁,经常存在为示好而将婚前财产交付给配偶的情形。然而,这种行为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如何界定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使用配偶的婚前财产要返还吗?请看本期案例。

基 本 案 情

2020年底,罗某将婚前的一套房屋出售,并指示妻子曾某收取其中22万元售房款。罗某表示将该款存曾某处,曾某可以正常使用。一年后,因双方产生矛盾,罗某以该款属于不当得利为由诉至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要求曾某返还。

法 院 判 决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的22万元售房款确系罗某的婚前财产。罗某同意曾某收取售房款系其对个人所有的财产的自愿处分,虽然罗某陈述将该款存在曾某处,但亦告诉曾某可以正常使用,罗某在实施该行为时未明确限制曾某的处分权利,且婚后家庭生活必然会产生财物消耗,二人婚生女儿亦一直跟随曾某共同生活,则可以将罗某同意曾某收取售房款的行为视为罗某自愿将婚前财产供婚后夫妻共同使用,故罗某接受该款并非欠缺法律上的原因,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据此,雁峰法院根据民法典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判决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罗某不服提起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 官 说 法

如何定性罗某婚后将售房款交付给罗某的行为是本案关键。罗某主张该行为系保管行为。曾某主张该行为系赠与行为。罗某将婚前财产交付给曾某时未明确限制曾某的处分权利,考虑到二人的夫妻关系,罗某应当可以预见到罗某可能对上述存款进行处分。所以很难让人相信罗某仅要求曾某对其婚前财产进行保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从赠与的法律特性分析,赠与的结果是发生赠与物所有权的转移,赠与人放弃行使赠与物上的相关权利,受赠与人可全面、自由地行使赠与物上的相关权利。本案中,22万元售房款的确转移至曾某名下,但鉴于婚后由曾某处理家庭事务,罗某参与了家庭生活的实际情况,罗某极有可能参与22万元售房款的使用、消耗。因此,不能认定罗某自愿放弃了对22万元售房款的权利。曾某关于赠与行为的主张亦不能成立。故罗某将婚前财产交付给曾某的行为视为罗某自愿将婚前财产供婚后夫妻共同使用的观点最合乎常理。《民法典》第985条规定了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本案中,罗某让曾某收取售房款并告知其可以正常使用,其实是在履行其抚养及扶养义务,罗某收取该款并非欠缺法律上的原因。因双方仍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亦未对案涉款项的使用进行结算,故罗某无权要求曾某返还售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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