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新闻网
滚动新闻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转移财产拒不执行,法院判了!

2024-02-07 08:25:39      衡阳市雁峰区
分享到:
 

简 要 案 情

申请执行人伍某与被执行人严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严某偿还原告伍某借款本金430000元及利息。

雁峰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8日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伍某与被执行人严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2年4月29日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日本院作出执行裁定书中止本案的执行。之后,被执行人严某并未依和解协议履行,在解封其名下的位于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国际的房屋后,立即将其房子按买卖合同成交价67万元转卖他人,扣除偿还的银行贷款27万余元之后,余款并未按协议约定偿付给申请人伍某,同时本案执行担保人张某也未履行担保义务。之后法院依法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严某涉嫌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申请执行人伍某书面申请请求将被执行人严亚以涉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之后承办人不辞辛劳,前往被执行人严某所在地的贵州毕节市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及相关房产中介机构调取相关证据。并将被执行人严某以涉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侦查处理。2023年11月20日本院作出判决:被告人严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经本院强制执行,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典 型 意 义

被执行人严某在明知名下房屋已被执行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后,由其自行出售该房屋,并将所得款用于清偿本案债务。但房屋出售后,被执行人严某在具备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一直躲避、抗拒执行,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履行,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依法追究被执行人严某的刑事责任,起到了较好的惩治、警示作用。 来源: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杨 鹏

联系我们:
投诉邮箱:1033960924@qq.com      传真电话:0734-8888043
来自对方的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