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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前分手,什么东西要还?

2024-02-16 09:51:58      衡阳市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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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前夕,准新郎新娘小张与小陈却因琐事分道扬镳。随后,小张的母亲王女士一纸诉状将女方小陈诉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款物。

王女士诉称,小陈应该把自己当初给的所有款物都归还。小陈与小张谈婚论嫁期间,自己转与小陈用于拍摄婚纱照、购买“三金”和喜糖5万元;小陈生日时微信转与其520元;见小陈家长时,包红包6000元;小陈姐姐结婚时,转与小陈3000元红包。至于送给小陈的洗衣机、水果、烟酒、八宝粥等礼品,也应该返还相应钱款。上述所有物品、钱款合计9万多元,除去小陈已经归还的价值2.4万元的“三金”和2.9万元现金,小陈还应返还3万余元。

小陈则辩称,男方给的钱款、物品大部分属于赠与。除了直接退给王女士的2.9万元,小陈已经将2.4万元的“三金”和2万元现金还给了小张,自己并不需要再归还其余钱款。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的主要争议点在于哪些款项属于彩礼。具体而言,男方母亲给付女方的钱款、物品可大致分为四类:直接给女方个人的钱款,如小陈生日时,王女士发的520红包,属于赠与;给女方亲属的物品,表达了对女方亲属的友好,且金额不大,应视为日常人情往来,属于对女方亲属的赠与,小陈无需返还;为置办婚礼所花费的费用,如小陈因购买喜糖、拍婚纱照、订酒店等花费的钱款,为男女双方共同使用的部分,需根据实际使用及消耗情况,视情而定;给女方亲属的钱款,需要结合当地习俗判断,如“见面礼”等大额红包,与缔结婚姻直接相关,应当属于彩礼,但在小陈的姐姐结婚时送出的红包,与缔结婚姻并无关联,则属于赠与。最终,经过法官释法明理,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小陈当庭返还王女士8000元。

(上观新闻 8.14 胡蝶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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