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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广场舞发生意外,组织者需要担责吗?

2024-02-16 09:54:41      衡阳市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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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杨女士在微信群中发布消息,组织群中部分人员参与第二天的广场舞表演排练。次日,大家如约到达活动场地排练。

其间,练习完在一旁休息的张先生突然倒地陷入昏迷,周边群众见状连忙施救并拨打急救电话,杨女士也随同将张先生送医。最终,张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心源性猝死。

事发后,张先生家属认为杨女士作为广场舞活动组织者对张先生的死亡负有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女士支付赔偿金等费用共计6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的死亡系个人自身疾病导致而非他人过错。张先生自愿参加杨女士组织的广场舞而发生意外,在没有证据证明杨女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杨女士不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法院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杨女士将一批群众性文娱活动的爱好者组织成为松散型团体,并非营利性的商业活动。同时,杨女士在张先生晕倒后,和周围群众共同采取了施救行为,由于其并非医护人员,不具备医学救护专业技能,故不能过分苛责杨女士的救治行为。

(《人民日报》8.17 金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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