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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提前返岗生育津贴和工资可以兼得

2025-07-08 17:17:02      衡阳市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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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3日,刘某在孕期与某科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就产假事宜进行沟通。刘某通过微信询问,产假期间可以在家办公,也可以有事去单位半天也行,相应假期往后延,不知道是否可行。王某答复称:“行,不耽误工作就行。”

同年3月26日,刘某顺利生育,相关部门核准支付其生育津贴26059.37元。此后的4月14日至9月19日,王某多次通过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刘某沟通、安排工作。某科贸公司在上述期间每月向刘某发放工资。后双方发生争议,某科贸公司诉至法院,称刘某在产假期间同时领取了生育津贴和工资,属于重复收入,应当将领取的生育津贴予以返还。对此,刘某辩称,其在产假期间正常提供劳动,工资系劳动所得,领取生育津贴为其合法权益,不应该返还。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生育津贴与劳动报酬法律性质不同,不能简单相互取代。女职工因生育享受的产假系法定权利,放弃产假提前返岗上班是爱岗敬业的体现,应当予以尊重。

本案中,刘某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就产假期间居家办公、假期延后等事项协商一致,产假期间王某亦多次与刘某沟通并安排工作,某科贸公司要求刘某返还生育津贴缺乏法律依据,不应获得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某科贸公司的相关诉求。

《法治日报》 徐伟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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