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培训地点改变,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
黄某与某公司签订培训合同约定,黄某在该公司处接受舞蹈培训,培训费3000元。当天,黄某即向公司交纳全部培训费。合同签订后,黄某在公司所开设的培训场所接受培训。
不久后,该公司向接受培训的消费者发出《消费者告知函》称,黄某此前接受舞蹈培训的培训场所停止教学,消费者应选择新的培训地点继续接受培训。因消费者个人原因不到场培训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消费者不得以此为由变更或解除合同、要求赔偿。黄某认为其决定选择该培训机构的主要因素是接受培训的便利程度,原培训地点紧挨其住所,更换后的三个培训地点离黄某居住地很远,导致其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遂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由该公司退还培训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培训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公司单方更换的培训地点离黄某的住所都很远,使黄某获得培训服务的时间和交通成本明显增加,导致黄某就近接受舞蹈培训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黄某要求解除合同,应予支持。故判决某公司返还黄某培训费2473.97元。
《人民日报》 金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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