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闯进教室推打幼童受伤家长和幼儿园均有责
白某与杨某之女原系某幼儿园同班同学。2023年某日,杨某等人在处理其女儿与白某间的纠纷过程中与幼儿园沟通不畅冲进教室,杨某手接触白某头部,并用力推打白某并致其倒地。杨某等人冲进教室前,幼儿园工作人员试图阻止。白某倒地时经幼儿园工作人员伸手挡护,头部未着地。幼儿园于当日下午通知白某家长。报警后,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杨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
事发当天,白某赴儿童医院就诊,产生医疗费167.8元。之后,白某赴北京多家医院就诊,产生医疗费14942元,并进行了心理沙盘治疗,产生医疗费13460元。
白某家长认为,杨某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幼儿园未尽到封闭式管理,未有效预防和制止杨某的侵权行为,亦未立即救护和及时通知家长,应当进行赔偿。白某家长多次与杨某和幼儿园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处理孩子纠纷时不能理智控制自己情绪和行为,对白某造成身体伤害,有监控视频、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杨某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白某造成的合理损失。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某幼儿园未能有效预防和制止杨某侵权行为发生,未尽充足管理职责,存在一定过错。法院综合考虑,认定园方承担次要责任,责任承担比例为杨某占70%、某幼儿园占30%。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白某医疗费13028.26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400元;被告北京某幼儿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白某医疗费5583.54元,精神损害赔偿金600元;驳回原告白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国法院网 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