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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鼓说法:陈某帮吸毒人员联系“货源”被判刑

2025-09-09 18:03:35      衡阳市石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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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为我只是顺手帮个忙而已。没想到这也是犯法的啊!”法庭上,被告人陈某的一脸懊悔,却无法改变犯罪的既定事实。近日,湖南衡阳石鼓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为所有心怀“助人”念头却不懂法的人敲响了警钟——生活中我们常说“助人为乐”,但有些“忙”一旦伸了手,可能就要付出自由的代价。

案情简介

陈某在本市经营一家家庭牌馆,在一次闲聊中,有吸毒人员谈起购买毒品经过,陈某知晓了购买渠道。没过多久,一名吸毒人员在牌馆突然毒瘾发作,涕泪交加、难以自持,苦苦哀求陈某“帮个忙”。

陈某心一软,就电话联系上家毒贩,送来一包海洛因转交给该吸毒人员,并收了30元“辛苦费”。几天后,类似情况再次发生,陈某又以同样方式“帮”了一次忙。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警方随后查获相关吸毒人员,顺藤摸瓜锁定陈某。被抓后,陈某还一脸茫然,觉得自己只是“顺手帮个小忙”,收的钱也不多,根本没意识到已经犯法。

法院审理

石鼓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明知是毒品仍两次协助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陈某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要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本案当事人陈某,明知是毒品还代为转交并从中获利,即使数量很少,也构成贩卖毒品罪。

“不是所有忙都能帮”,法官特别提醒,助人为乐是美德,但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若“帮助”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若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仍提供“帮助”的,构成共同犯罪,同样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法律底线不能碰,无知不是免责理由。千万不要因为讲人情、顾面子,或者自以为“问题不大”,就踏出违法犯罪的第一步。有些忙,帮了就是害人害己。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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