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一根筷子引发千元索赔法院不予支持
2024年8月,消费者林可菲(化名)在某平台某网店下单购买了一套“不锈钢泡面碗套装”。网店的商品详情页显示,该套装包含碗、盖、筷子、勺子、叉子和餐具盒,总售价14.61元。收货后,林可菲发现套装里少了一根筷子。
随后,她以商品问题为由向平台申请退款。平台审核后,很快将14.61元全额退至林可菲账户。这一处理结果让网店感到无法接受。网店负责人称:“我们发出了主要商品,只是少了一根筷子,她(林可菲)就申请全额退款,签收还不付钱,这不合理!”为此,网店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可菲支付14.61元货款,并承担包括800元法律咨询费、400元户籍调档费及50元材料打印费在内的相关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法请求承担违约责任。但关键前提是,标的物需“不符合质量要求”且达到“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根本违约”程度。本案中,筷子缺失确属瑕疵,但缺失的是一双筷子中的单根,并未导致泡面碗、盖子等核心商品功能的丧失。因此,该瑕疵并未构成“根本违约”。法官进一步指出,林可菲在申请平台全额退款后,并未将已收到的商品退回给卖家,这意味着她实际使用了商品的大部分价值。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网店的部分诉讼请求,即林可菲应当为其实际收到的商品支付相应对价。鉴于一根筷子价值微小(估算约0.61元),法院判决林可菲向网店支付14元货款。网店主张的如法律咨询费等各项支出,属于其自行扩大的维权成本,法院不予支持。
《中国家庭报》
联系我们:
投诉邮箱:1033960924@qq.com 传真电话:0734-8888043
来自对方的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