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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歧义回复致股价“过山车”,股民起诉获赔

2025-12-04 19:04:11      衡阳市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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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4日中午,某科技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下设的互动易平台回复用户提出的“贵司光刻机及相关技术有哪些知名企业在使用”的提问,回复称“您好,公司光刻机已实现向国内龙头芯片企业的销售,并已实现向日本、韩国、以色列等国家的出口;同时,公司向国内相关芯片光刻机厂商提供了定位光栅尺部件”。

该回复发布后,该公司股票于当日下午开盘后短时间内冲击涨停板,并以涨停收盘。当天下午,经部分平台用户和财经媒体再次向该公司求证“其是否已能生产芯片光刻机”,该公司表示,其生产的是直写式光刻机,与芯片光刻机无关。

15日开盘前,该公司收到深交所关注函,开盘后股价先不断下降,后大幅上涨又再次回落,振幅剧烈。2023年10月,该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同日发布《回复公告》。当年12月,江苏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公司发布的案涉互动易回复构成误导性陈述,对该公司、公司董事会秘书蒋某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同日,深交所对该公司、蒋某作出处分决定并予以公开谴责。

该公司被立案调查后,股民李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蒋某连带赔偿其投资损失2.2万余元。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互动易回复不准确、不完整,容易引发理解上的歧义。法院认定,科技公司具有“蹭热度”的主观意图。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蒋某明确知晓在当时的市场环境下,“光刻机”为热点话题。案涉互动易回复已经实际误导了部分投资者。

针对案涉虚假陈述的“三日一价”(指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或更正日、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和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价)如何认定,法院认为,案涉误导性陈述行为发布当日即14日下午引发证券市场强烈反应,到14日晚间案涉虚假陈述已被公开揭露,且多家具有全国影响的媒体当晚即对该公司的澄清信息进行了广泛报道,具有澄清效果,结合公开交易市场的反应,应认定该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为15日,因此对投资者9月15日买入案涉股票造成损失的索赔诉请未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投资损失共计1.6万余元,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报》林银勇 艾家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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