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员工有正当申诉的权力不能因此解雇
林某是某公司的职员,产假期间其所在部门被撤销,公司向林某出具调岗通知书。对此,林某两次表示拒绝,公司则分别给予林某两次记过处分。
根据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当员工认为个人权益受到侵害,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措施有不同意见,或发现有违反公司各项规定的行为时,可向所属部门或直接向公司高层申诉。其后,林某向公司领导发送邮件,反馈“受到公司不公正待遇”“莫须有地降低我的绩效分”等。
没想到,3日后,公司以林某多次违反劳动纪律、给公司及其他员工带来严重不良影响等为由,解除与林某的劳动合同。林某认为公司解除行为违法,遂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有提起申诉的权利。林某认为个人权益受到侵害而向公司领导进行申诉,措辞无明显不当之处,不存在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较大伤害,或不正当利用投诉、举报渠道,恶意捏造事实中伤他人,公开或私底下散布谣言,诋毁他人名誉等情形。公司对员工正当申诉应具有容忍义务,公司以员工正当申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于法无据。最终判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要求公司恢复双方劳动关系。
法官表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认为自身权益受损而向公司提出申诉,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申诉具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不能随意以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不服从公司管理等为由对劳动者进行处罚。
《人民日报》 倪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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