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人民检察院:发挥立案监督职能 “零口供”贩毒案背后的检察担当
2025-12-20 14:15:37 来源:中国衡阳新闻网 作者:周亦芬 蒋秋田
衡阳新闻网讯 通讯员周亦芬 蒋秋田报道 一起看似“证据不足”的贩毒案,在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下实现了从“证据断裂”到“证据闭环”的转变。面对“零口供”的毒贩、“未到案”的下线,常宁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立案监督职能,引导侦查,最终让毒品犯罪分子受到法律严惩。
2023年8月,常宁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唐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案时发现,唐某某不仅自己贩毒,还曾为一名绰号“疤子”的购毒人员牵线搭桥,向一个叫吴某的人购买了10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然而吴某矢口否认,“疤子”不知所踪,仅有介绍人证言,证据链的缺失让侦查陷入僵局,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对吴某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
“证据不足,但疑点重重,绝不能轻易放弃。”承办检察官敏锐意识到,此案有监督立案的必要。但监督并非“一督了之”,而是与公安机关协同作战,共同寻找突破口。检察官引导侦查取证方向:“从外围入手,深挖吴某的社会关系和通讯网络。”侦查人员对吴某的社交网络展开排查,发现吴某与衡南县吸毒人员杨某伟存在可疑联系和疑似毒品交易,经循线深挖查明吴某曾多次向杨某伟贩卖毒品。
这一发现成为突破“零口供”的关键。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持续跟进,督促公安机关完善证据体系。2024年9月14日,公安机关对吴某以贩卖毒品罪立案侦查。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经依法审查查明:吴某先后四次向“疤子”、杨某伟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2克。2025年4月3日,常宁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从“不予立案”到“判处重刑”,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理不仅彰显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敢于监督的责任担当,也为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实践样本——监督不是空谈,而是体现在每一个疑点的深挖、每一份证据的完善、每一次正义的实现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