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过一次网约车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赔
2024年8月13日,姜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保险期自2024年8月28日起一年,被保险人为姜某,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车。2024年9月10日,姜某丈夫朱某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朱某某全责。
姜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某保险公司出具《机动车保险拒赔通知书》,载明:被保险车辆出险前存在多次营运或正在营运行为,车辆已改变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本次事故属于商业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姜某认为,在保险期间内其有且仅有一次已成交的网约车平台订单,且该订单为姜某在办事途中顺路搭送,不存在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行为,故此姜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车辆修理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姜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汽车商业保险,某保险公司以案涉车辆开展营运为由拒绝赔付,但在案涉保单的保险期间内,仅有2024年8月29日的一笔订单金额101.3元,不能认定保险期间内车辆作为营运车辆使用;案涉事故发生于2024年9月10日,当次事故发生时车辆并未作为营运使用。故某保险公司据此抗辩拒绝赔付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就姜某主张的车辆损失保险赔偿款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北京青年报》 魏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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