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犬病亡,主人不一定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2023年9月,姚某花费4100元购买了一只阿拉斯加犬。2024年7月,姚某将阿拉斯加犬送到某宠物生活馆进行生活训练。双方签订训练协议,约定训练周期为45天,姚某向某宠物生活馆支付了训练费4800元。协议签订当天,阿拉斯加犬就被送进训练基地。
训练期间,姚某通过双方建立的微信群了解犬只的训练和适应情况。2024年9月1日,姚某突然接到训练机构负责人的电话,说阿拉斯加犬中暑了,正被送往宠物医院抢救。当姚某赶到宠物医院时,阿拉斯加犬已因抢救无效死亡。
姚某认为,宠物生活馆明知阿拉斯加犬属于不耐高温的犬种,没有采取必要的降温防中暑措施,导致犬只因中暑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姚某要求宠物生活馆退还培训费4800元和赔偿自己购买犬只、养育犬只的费用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万余元。因协商未果,姚某将某宠物生活馆诉至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与某宠物生活馆签订的训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宠物医院出具的就诊报告可以证明犬只死亡是因中暑所致。宠物生活馆作为专业的宠物饲养和训练机构,可以认定犬只中暑死亡系因其管理不当、照顾不周所致,故应当赔偿姚某相应损失。因某宠物生活馆的原因导致犬只死亡,应当退还姚某训练费并赔偿犬只的购买费用。姚某主张的饲养犬只的费用是维持犬只生存生活的必要性消费支出,与某宠物生活馆的违约行为无关,某宠物生活馆无需赔偿。据此,法院判决某宠物生活馆退还姚某训犬费4800元及利息损失,以及赔偿损失2000元,驳回姚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解释,在认定宠物是否为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时,一般考虑宠物是否已被长期饲养且已成为饲养人的生活依托或精神寄托。饲养人因宠物死亡而产生严重精神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某宠物生活馆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在案涉协议签订前,姚某的妻子就曾向某宠物生活馆提出将犬只送养,且诉讼中姚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饲养的犬只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犬只的死亡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对姚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
法治网 罗莎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