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发现出租房不安全租客可以毁约获赔
2022年6月至7月期间,张某与某房屋租赁公司签订多份《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了案涉房屋。入住后,张某在对房屋进行整修时,发现房屋门厅区域天花板存在严重破损、裂缝及下沉等问题。张某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显示案涉房屋门厅顶板属危险构件。
张某遂向法院起诉,以某房屋租赁公司未提供安全住房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费用、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张某提交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案涉房屋门厅顶板属于危险构件,存在安全隐患,某房屋租赁公司未履行提供符合建筑安全条件房屋的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张某行使合同解除权符合合同约定,法院判决确认三份租赁合同于2022年9月28日解除,某房屋租赁公司退还张某部分租金、服务费、押金,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房屋安全鉴定费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住房租赁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本案中,经鉴定案涉房屋门厅顶板相应构件属危险构件,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租赁物的使用条件。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某房屋租赁公司未履行提供符合建筑安全条件的房屋并无不当。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青网 查金枝 闵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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