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肇事逃跑返回匿名救助仍属“逃逸”
2023年11月21日晚,钟某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将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王某撞成重伤,王某于2024年7月24日死亡。事故发生后,钟某短暂停车数秒,未下车查看,而是将肇事车辆开到前方约60米路边的非机动车道藏匿,随后步行回到事故现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滞留事故现场。
民警到达现场后,有目击者向民警指认钟某可能是肇事车辆的驾驶员。经民警现场多次询问,钟某否认自己是驾驶员,并拒绝告知肇事车辆。之后,在民警询问相关人员并查看现场监控锁定钟某后,钟某才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公安机关认定,钟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肇事逃逸系客观上发生交通事故,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意图,实际上有逃离现场的行为。本案中,钟某短暂逃离现场是为了避免被执法部门发现其酒后驾驶车辆肇事。虽然返回现场后报警、救助伤者,但在民警询问时否认自己是肇事者,其主观目的仍系逃避法律追究,依法应认定为肇事逃逸。对于其报警、救助行为,可以在量刑中予以考量。综合被告人如实供述、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治日报》 战海峰 曾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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