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企业员工协商一致也不能延长试用期
我公司录用了一名员工,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在试用过程中,我们认为这名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因此决定试用期结束就与他解除合同。这名员工提出愿意延长两个月的试用期。请问律师,单位和员工协商一致,能否延长试用期?
【律师解答】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建立互信、双向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考察期。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因此,员工自愿延长试用期,并不能改变两次试用期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事实。如果员工反悔,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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