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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披露员工工资”被判侵权须道歉赔偿

2026-01-21 10:33:27      衡阳市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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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信息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方某曾担任该公司部门负责人。2019年11月,该公司以方某未履行请假手续、连续旷工19天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后方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上述仲裁裁决书与判决书中载有方某的个人工资信息。

此后,该公司在向深交所提交的募股说明书等材料中对前述仲裁与诉讼事项予以披露,并将相关文件公开于深交所网站。方某据此主张该公司侵害其姓名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权益。

一审法院认为,方某的工资情况为其私密的个人信息,应当纳入隐私权保护范围。该公司对涉案诉讼、仲裁事项的披露方式,显然超出了对个人信息使用的合法、必要原则。一审法院判决该公司在涉案文件中对方某的真实姓名进行隐名处理,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审法院认为,方某的工资信息直接关联其个人财务状况与劳动对价,属于与公共利益无涉的私密领域。鉴于该信息并未被法院公开,且方某通过诉讼明确表达了其不愿为公众知晓的意愿,符合社会一般人对薪资信息的合理隐私期待,因此应被认定为私密信息并受隐私权保护。此外,涉案劳动争议金额较小,不构成需强制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司在无明确义务情况下公开该信息,超出合理必要的范畴,缺乏合法性、正当性。法院认定,某信息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方某隐私权的侵害,维持一审判决。

《工人日报》 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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