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峰说法:健身中心胆敢赖押金?法院判速退!
消费安全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为切实守护群众“钱袋子”,筑牢消费安全防线,雁峰区人民法院立足司法审判实践,聚焦典型消费纠纷案例,以法为尺、以案释法,拆解消费陷阱,普及维权知识,既为消费者敲响警钟,也引导经营者坚守诚信底线,用司法温度守护每一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打卡领年卡,按要求完成后退全部押金,本是美事一桩。商家却一再拖延,这笔钱到底能否要回?请看本期案例。
基 本 案 情
2024年8月,刘某、张某看到衡阳某健身舞蹈中心推出“舞蹈年卡免费领”活动,活动规则显示:支付2800元押金即可领取年卡,自领卡起一年内完成99次打卡(单日限一次),一年后押金全额退还;未达成课量则押金不予退还。两人当日各支付2800元押金,领取年卡并签字确认,舞蹈中心亦开具了收据。随后,刘某、张某按约定坚持打卡,在一年内顺利完成99次打卡要求。2025年8月30日,两人向舞蹈中心申请退还押金,却被告知“退款需总部审核,审核通过后3-6个月逐步到账”。双方就退款事宜协商无果,刘某、张某遂将该舞蹈中心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返还各自2800元押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 院 审 理
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全面履行约定义务。本案中,刘某、张某与舞蹈中心虽未签订书面服务合同,但结合活动规则、押金支付凭证、打卡记录等证据,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刘某、张某已按约在一年内完成99次打卡,满足押金退还条件,舞蹈中心本应依约全额退款。其以“总部审核、3-6个月退款”为由拖延退款,该条件未在最初约定,系单方设置的不合理障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违约。舞蹈中心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不利法律后果自行承担。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舞蹈中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分别向刘某、张某退还押金2800元;若未按指定期间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 官 说 法
在各类消费优惠活动中,商家常以“押金”“保证金”等形式设置消费条件,消费者参与此类活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明确约定核心条款,留存发票、收据、聊天记录、打卡凭证等全部证据,避免轻信口头承诺;二是商家单方增设履行条件、拖延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消费者可要求按原约定履行;三是权益受损先与商家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消协、市监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维权。
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不得随意设置消费陷阱、拖延履行义务;同时也提醒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注重证据留存,遇到消费纠纷时敢于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来源:《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陈琼、蒋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