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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法庭笔记|小孩托管所追逐致玻璃门碎裂受伤,谁来担责?

2026-04-29 12:22:11   来源:中国衡阳新闻网   作者:唐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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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在衡阳市珠晖区某托管中心内,接受托管服务的未成年人小朱与小周因琐事产生矛盾。事发起因系小周主动挑衅,随后两人在托管中心走廊发生追逐打闹。期间,托管中心老师虽对二人进行了口头制止,但并未有效阻止双方的打闹行为,两人随即追逐至厕所区域。

随后,小朱站在厕所门外、小周身处厕所门内,双方相互推搡厕所玻璃门,致使玻璃门突然碎裂。破碎的玻璃飞溅而出,造成小朱右前臂遭受严重划伤。事故发生后,小朱的法定监护人就赔偿事宜,多次与该托管中心及小周的监护人进行协商,却始终未能达成一致赔偿意见,最终小朱监护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作为托管机构,对托管的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其老师虽进行了制止,但未能有效阻止危险行为的发生和持续,且厕所玻璃门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责任,应承担主要责任(70%)。小周作为未成年人,主动挑衅引发冲突,并在后续推搡中导致危险发生,其监护人陈某、大周未尽到充分的监护教育职责,应承担次要责任(20%)。大周虽与小周母亲陈某离婚,且小周由陈某直接抚养,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大周作为父亲同样是小周的监护人,需对小周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小朱在老师制止后仍参与追逐、推搡玻璃门,对损害后果的扩大存在一定过错,其监护人应承担部分责任(10%)。(衡阳新闻网记者 唐家华整理)

法官说法:离婚仅解除夫妻关系,父母对子女的监护责任是法定义务,伴随整个未成年阶段。无论是否共同生活、是否直接抚养,父母双方都负有教育、约束子女,防止侵害他人的责任。若子女侵害造成损害,父母双方均可能面临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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