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欧亚协合口腔冒用医院资质涉多项违法违规
一,举报欧亚协合口腔冒用医院资质涉嫌多项违法违规
请求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石鼓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请求如下:
对"以门诊部资质长期假冒医院资质对外运营"的行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予以查处;
对"对69岁老年患者一次性拔除7颗牙齿"的明显违规诊疗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予以查处;
对"隐瞒种植牙品牌,型号,产地等关键信息"的行为,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予以警告并处罚款;
对"负责人阳望春粗暴怒斥患者,单方面拒诊"的行为,依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及《医师法》予以处理。
调取被举报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备案材料,公开其种植牙技术准入情况,以及批准资质。
二,事实与违法依据
违法事实1:严重违反医疗机构名称管理,以门诊部长期冒充医院核准名称:衡阳石鼓欧亚协和口腔门诊部(诊所)实际长期对外冒用资质:长期使用"衡阳欧亚协和口腔医院"名称,包括户外招牌,品牌标识,媒体公示。
法律定性: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未经批准,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医院'名称";属于擅自使用未经核准名称,误导患者对诊疗能力,安全性的判断。
针对我夫妻此前向石鼓区卫健局投诉后,获得反馈"'医院'字样属广告归市场监管部门管"的观点,驳斥如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机构名称开展诊疗活动。"又规定,使用未经核准名称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名称违规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层面的违法行为,而非单纯的广告宣传;卫健委/卫健局作为执业许可证的核准与监管机关,对该门诊部长期以"口腔医院"名义对外挂牌,接诊的行为负有直接的,不可推卸的查处职责。
市场监管局可以就虚假宣传行为另行处罚,但这丝毫不影响卫健委/卫健局对名称违规行为依法立案;将名称违规等同于一般广告违法,是对法定职责的曲解和推诿。
违法事实2:对高龄患者实施明显超出常规的诊疗行为罗艳,69岁,一次性拔除7颗牙齿。术前曾有"先拔一边,等好了再拔另一边"的合理交代,后被虚假承诺诱骗变更方案。术后出现严重不适:体重从106斤降至95斤,头晕,全身无力,面部大面积淤青,并因诊室未开空调感染重感冒。
法律定性:涉嫌违反《医师法》"遵循诊疗规范,不得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属于不规范执业/过度医疗,卫健委/卫健局有职责调查认定。
违法事实3:故意隐瞒种植牙关键信息,侵犯患者知情权全程仅告知"韩国品牌",拒不告知品牌名称,型号,产地。收取费用人民币19000余元,已预交人民币10000元。
法律定性: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务人员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依据该条例可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事实4:服务态度严重恶劣,负责人当众怒斥患者并拒诊复诊时罗艳提出合理调整诉求,阳望春当场情绪失控,言语怒斥,并明确拒绝继续诊疗。
法律定性:违反《医师法》"不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违反诊疗规范",以及《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属于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三,核心诉求
石鼓区卫健局此前针对我夫妇投诉回复的核心是: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违规行为,组织民事调解,不启动行政调查程序。据此,我们在此明确声明,我夫妇不申请再次调解,要求:1,就被举报人违法行为启动调查并正式立案;2,依法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3,将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答复举报人。4,请求调取被举报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备案材料,公开其种植牙技术准入情况"。
四,举报人承诺
举报人所陈述事实均有证据支撑,愿意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举报人罗艳遭此违规医疗后已引发每日头痛,大量脱发等多项疾病,如在此举报后反馈的依然是不立案,不调查,不处罚,我们将合理质疑"为何欧亚口腔门诊部长期冒用医院资质对外运营,多次被举报违规违法,事实存在,却仍长期未被行政发现和查处,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和保护伞问题?",并保留向媒体公开及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的权利。
五、本人举报请求
1.恳请税务稽查部门全面调取该门诊部所有私人微信、支付宝、私人银行卡流水,彻查隐匿收入偷税逃税事实,依法追缴税款、从严从重处罚。
2.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查处该医疗机构财务极度混乱、违规私收诊疗费用、内控严重缺失问题,依规行政处罚整改。
3.恳请市场监管、人民银行、公安经侦部门查处公款私存、个人账户违规经营性收款全部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职务侵占罪/偷税漏税罪)
4.责令衡阳市石鼓区欧亚协合口腔门诊部全额退还私下违规向本人收取的全部诊疗费用,并对本人医疗侵权欺诈行为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退一赔三、伤害赔偿)。
举报人(签字):
罗艳.卫同俊夫妇
日期:2026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