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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法院:空调外机坠落砸中轿车,谁之过?

2026-05-22 11:58:23   来源:中国衡阳新闻网   作者:义如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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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新闻网讯 通讯员义如钰报道 随着人民群众车辆保有量的持续增长,因高空坠物引发的财产损害纠纷日益增多。当车主投保车损险并获得理赔后,保险公司可依法向有过错的第三方追偿。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案外人肖某将其所有的轿车停放在一大厦旁边,因墙体与附着于其上的空调外机(被告装饰公司所有)坠落,空调外机砸中了肖某的轿车。肖某于当日报警称:“其小车被高空坠物砸坏,现已移交给保险公司处理。”随后,原告保险公司将案涉车辆送至一汽车贸易公司进行维修,并于2022年6月向肖某出具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核定案涉车辆定损金额为12300元。同日,肖某向原告出具了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同意将已取得赔款部分的追偿权转让给原告,授权原告向责任方即被告阳某(装饰公司老板)追偿。其后,原告支付了车辆维修款共计12300元。

该案中,装修公司作为空调外机的所有人及管理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成为各方当事人关注的焦点问题。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涉事故发生前一天,事发地紧邻的另一商铺已出现墙体与空调外机坠落事件。被告装饰公司得知该情况后,虽于当日电话联系空调售后机构前来检查,但在案涉事故发生前并未及时组织人员对空调外机及支架的安全性进行全面检查。基于此,可知被告对于墙体与空调外机的坠落并非无法预见,但其未在事发地设置警示标识,也未联系物业设置警示标识,未尽到合理安全注意义务。被告作为空调外机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没有过错,依法应当对本案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保险公司有权向被告装饰公司追偿车辆所有人的损失,由被告对原告已支付的12300元维修款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阳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装饰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被告阳某应对被告装饰公司案涉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近年来,因空调安装不规范导致的事故并不少见,高空坠物没有侥幸,一旦发生伤亡事故,业主、安装单位或作业工人都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于搁置或悬挂的设施设备,必须要严格充分地履行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尤其是在涉及公共安全及不特定群众的安全的情形下,更应提高警惕,切实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如果有其他责任人的,也不必然导致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用承担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赔偿。该法条亦表明物件所有人相较于其他可能的责任人,其责任范围广而责任程度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