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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法庭笔记|两车剐撞车主现场协商赔偿,醉驾车二次冲撞致一人死亡

2026-06-17 11:31:10   来源:中国衡阳新闻网   作者:唐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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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1日凌晨5时许,刘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公路正常行驶时,与彭某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轻微剐撞,无人员受伤。事故发生后,刘某、彭某及双方随行人员均未第一时间撤离至路边安全地带,也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而是停留在事故现场协商赔偿事宜。

就在两人协商期间,陈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载乘江某等人沿该路段超速行驶,未及时发现前方事故现场,径直撞向现场两车及停留人员,造成彭某当场死亡、刘某重伤及其他人员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查,该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为江某。

交警部门经调查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认定:陈某酒后驾车且超速行驶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刘某、彭某未开启警示灯、设置警示标志承担次要责任。因各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彭某家属、刘某将陈某、江某及相关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 (衡阳新闻网记者 唐家华整理)

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具备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附带民事部分,案涉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先由江某所有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结合各方当事人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法院确定陈某(醉酒驾驶人)、江某(肇事车辆实际所有人)、彭某、刘某分别承担35%、45%、10%、10%赔偿责任,判令各方共同赔偿彭某家属、刘某各项损失83万余元、19万余元,驳回彭某家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醉驾酒驾零容忍,不可心存侥幸。醉酒驾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轻则面临罚款、吊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罚措施,重则可能因涉嫌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手记:交通安全不容忽视,酒驾更不能原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