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冒名死者签合同,欠缺合意不成立
李小飞的父亲李飞于2018年5月被法院宣告死亡。李飞生前在北京市海淀区有一套商品房,由李小飞继承。2021年,李小飞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2019年3月,有人冒充其父李飞的名义与一个叫王强的人签订了抵押合同,将房屋抵押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及变更手续。
经调取当时签约人的照片,李小飞发现合同是自己的叔叔李明所签。原来,李明在李飞被宣告死亡后,控制了李飞的身份证、房产证、银行卡,并冒名办理上述事宜。王强确认,签订抵押合同的整个过程都是李明办理,自己并未见过李飞。
李小飞认为,该抵押合同签订前李飞就已经去世,不符合合同成立的条件,遂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案涉抵押合同不成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本案中,李飞被宣告死亡,至本案审理时,未经其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故法院作出宣告死亡判决之日应视为李飞死亡的日期,自该日起李飞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王强在此情况下主张抵押合同及抵押登记为李飞本人办理,但未就其主张提交充分证据,案涉抵押合同欠缺合意。据此,法院判决确认案涉抵押合同不成立。
《法治日报》 张雪泓 沙雪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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