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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征收补偿利益应归亲属实际居住长的

2025-08-11 16:51:17      衡阳市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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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女士和徐某是同胞姐弟,父母在上海有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承租人为老父亲。1969年,徐女士去了安徽,并在当地结婚成家,生有一子小刘。1986年6月,小刘按照政策,户口从安徽迁入系争房屋,之后在系争房屋附近读书,生活由外公外婆照顾。1987年,徐女士夫妇从安徽调入位于江苏的上海海丰农场工作。1988年,徐女士夫妇在海丰农场分得一套福利公房。1993年,徐女士夫妇工作调动至上海,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并实际入住,直至2004年在本市他处购买商品房后搬离系争房屋。

徐女士的弟弟徐某婚后于1989年享受过单位福利分房,房屋受配人是其一家三口。2004年徐某一家三口的户口迁回系争房屋并实际入住,徐某的女儿18周岁后一直在澳大利亚生活。徐某夫妇居住系争房屋至房屋被征收。2018年,徐某在本市他处购买了商品房。

2023年5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拟获得征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625万余元。本来谈好两家均分方案,但徐某突然变卦,认为补偿款应归属于自己一家三口所有。

徐女士咨询律师后,认为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均应归属于徐女士一家三口所有。首先,其子小刘按照政策,户口从外地迁入系争房屋且实际居住多年,徐女士夫妇户口从他处迁入后也曾在系争房屋居住多年。徐女士在江苏海丰农场的福利房,不属于上海公房征收同住人认定应排除的“本市他处有房”的情形。其次,徐某一家三口享受过福利分房,三人均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无权享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后徐女士一家起诉至法院。法庭上,徐女士表达了考虑亲情自愿给被告一家50万元的想法。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徐某一家获得50万元征收补偿款,其余575万余元归属原告徐女士一家所有。

《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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