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入职背景调查小心越界侵犯名誉权
王某于甲公司离职后,向乙公司投递简历。乙公司在王某入职前,委托丙公司对其进行背景调查。王某向丙公司出具《背景核查授权书》,丙公司承诺将依法、全面、客观、真实开展背景调查,并对个人信息保密。
丙公司在背景调查过程中联系了王某在甲公司任职时的同事刘某,对王某在甲公司的工作情况等内容进行询问。后丙公司向乙公司出具《目标雇员背景调查报告》,其中调查结果评级部分载明:“雇主一HR刘某表示候选人王某的价值观、生活作风存在问题(黄灯)”。
王某因此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她主张刘某所述均不属实,丙公司出具报告中所载对其负面评价导致其入职薪资水平降低,且该内容已被一定范围内人员知晓,致其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要求丙公司对此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背景调查报告所载评级标准及说明,“黄灯”体现为对王某的负面评价。丙公司在未核实访谈对象信息来源与可信度的情况下,对王某作出黄灯评级,并将访谈对象对王某生活作风的负面评价及评级结果载入背景调查报告,发送给王某拟入职单位,使得该报告为第三人所知悉,对王某的入职、薪资、社会评价均造成一定影响。
丙公司的行为已造成王某名誉受到贬损、社会评价降低的不良后果。王某据此要求丙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并对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于法有据,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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