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付费制作宣传片,被诉侵权应当删除
某传媒公司诉至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称,其在视频交易平台网站上发表了原创作品《公园放风筝》,被告某化工公司2022年2月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的6分钟品牌宣传片中,在第5分34秒至5分36秒处使用了上述作品片段。某化工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某化工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万元、在其公众号发布致歉声明。
某化工公司辩称,其不具有侵权故意和行为。涉案宣传片系其于2020年12月委托案外人深圳某传媒公司制作,并依约支付了全部制作费13.7万元。收到原告的侵权通知后,其已立即下架了相关视频并删除了涉诉片段,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侵权片段来源于某化工公司委托案外人制作完成的宣传片,某化工公司支付了合理对价,通过正常商业渠道取得宣传片,且在接到侵权通知后,第一时间联系制作方并主动下架删除涉诉内容。某化工公司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已尽到与其身份和注意能力相符的审慎注意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采纳某化工公司关于其无主观过错的抗辩,认为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合法来源等抗辩成立虽免除了某化工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但不改变其行为构成侵权的性质,也不能免除其承担权利人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责任。鉴于某化工公司无主观恶意,且已主动停止侵权、删除内容,法院认为要求其在公众号公开致歉并非必要,故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化工公司承担原告某传媒公司合理开支5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某传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人民法院报》蔡蕾 张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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