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某挪用银行公款炒股潜逃28年后被追逃抓获
“逃得再远,也逃不出法律的‘天网’”。近日,雁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潜逃28年的挪用公款案件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汤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有力地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犯罪、捍卫法律权威与尊严的坚定决心。
案情简介
1996年12月13日至31日期间,汤某利用担任某国有银行专职会计清交员(聘任制干部)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转账凭证,将256余万元转账资金、银行备用金等资金截留,转移至其控制的证券账户炒股。1997年1月21日,该银行接到举报后将汤某临时控制在银行办公室。因炒股亏损,汤某次日趁保卫人员不备翻窗出逃,从此踏上28年的“黑户”生涯。
案发后,银行方面积极开展追赃工作,从汤某控制的证券账户追回202万元。同时,侦查机关随即对汤某涉嫌挪用公款一案进行立案,并将其列为上网追逃人员,一场跨越28年的追捕行动就此拉开序幕。
2024年9月3日,汤某被上海警方以在逃人员身份抓获。庭审中,汤某当庭认罪悔罪:“28年来一直东躲西藏,听见警笛就心慌,今天接受审判反倒踏实了。”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本案中,汤某被侦查机关立案并上网追逃后故意隐匿行踪,故其犯罪行为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潜逃不是“避风港”,自首才是“回头岸”。尽早投案,才能最大限度争取从宽处理;执迷不悟,等来的只能是手铐加身。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贺孟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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