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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私占他人房屋,被判支付费用

2025-10-09 15:32:00      衡阳市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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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谢某取得了某房屋不动产权证,但未实际入住。2021年,家住谢某对门的戚某发现,谢某房屋常年无人居住,便擅自进入该房屋并将自家物品放置其中,占用时间长达3年。2024年5月,谢某委托中介将房屋对外出租时,发现戚某占有使用房屋的事实,要求戚某支付使用房屋与修缮房屋吊顶、窗户费用被拒。

多次协商无果后,谢某报警。戚某在派出所承认其擅自占用房屋的行为,并书写保证书,承诺在2024年5月底前腾空房屋并维修损坏部位。但直至2024年底,戚某未按承诺履行清理和维修义务。2025年2月,谢某将戚某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维修费用等共计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戚某擅自占有使用他人房屋并造成破坏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也在其撰写的保证书中自认占有使用案涉房屋3年,并承诺于2024年5月底前腾空房屋并维修损坏部位,事实清楚,应支付占有使用费及维修费用,遂判决戚某向房主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维修费用等共计3万元。戚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治日报》 潘从武 张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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