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险理赔与工伤保险理赔不重复不能相互扣除
2021年5月12日,郭某在某公司承包的工程施工时不慎摔落,造成全身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经查,该公司未为郭某缴纳工伤保险,但曾为包括郭某在内的施工人员投保《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事故发生后,该公司与郭某签订《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约定公司一次性支付郭某伤残待遇、医疗补助金等合计7万元,双方再无争议。2022年8月,经公司申请,保险公司向郭某支付12万元意外险理赔款。此后,双方就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产生纠纷,公司认为,保险公司12万元理赔已超协议约定,要求郭某退还多获得的5万元理赔款。郭某则主张,工伤保险是强制社会保险,意外险仅为福利待遇,公司未缴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不能免除,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且不得扣除12万元理赔款。
对此,公司将郭某诉至法院,要求郭某返还多获得的5万元赔偿款等。一审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决认定公司应向郭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91741.1元,扣除12万元保险理赔款后,剩余71741.1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郭某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二审后认为,从我国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分析,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其法定的强制性义务,涉案意外伤害保险为建筑行业中用人单位提供的福利待遇。劳动者基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获得的保险理赔,与基于劳动关系和工伤认定所应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存在替代或包容的关系,不应将劳动者基于人身意外伤害险所获得的商业保险理赔款抵扣工伤保险待遇。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终审改判某公司须向郭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待遇等共计191741.1元。
《法治日报》徐伟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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