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峰说法:网购“保险”成废单肖某遇到假保险
向业务员微信购买车辆保险,缴费后不仅收到“保单”,还收到“服务单”,发生事故后,车损找谁赔?
基本案情
肖某名下有一辆货车。2024年6月25日,肖某接到自称“衡阳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张某”的来电,邀请肖某对车辆进行投保。肖某在没有核实张某身份的情况下,添加了张某的微信,并按张某的要求向其发送了车辆行驶证。张某随后通过微信向肖某发送了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报价信息,肖某微信同意后,通过识别张某微信发送的二维码支付了保险费。
2024年6月28日,张某微信发来两份电子保单:一份是衡阳某保险公司的交强险电子保单;另一份却是诸城某服务公司的“安监服务电子单”,载明“机动车损失服务”“第三者责任服务”等。次日,肖某向张某提出疑问:为什么有两个公司?出了事故后找哪个公司?张某回复“两个公司都找”。此后双方再无联系。
2024年12月31日,肖某驾驶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与案外人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肖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造成两车维修费损失20950元。肖某向衡阳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衡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2000元后表示,商业险并非其承保,拒赔承担赔偿责任。肖某遂将衡阳某保险公司、诸城某服务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肖某在衡阳某保险公司仅为其车辆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事故发生后,衡阳某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交强险的赔付义务。因肖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系衡阳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衡阳某保险公司也当庭否认了张某系其工作人员,张某的行为不能代表衡阳某保险公司,故衡阳某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肖某车辆商业险的赔偿责任。
诸城某服务公司收取了肖某的“保险费”,但其经营范围不含财产损失、责任保险等保险业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其与肖某之间的合同无效;因合同无效的全部过错在诸城某服务公司,故诸城某服务公司应对肖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保险业务只能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诸城某服务公司通过业务员,混淆保险和服务,收取肖某保险费,实质就是从事保险业务,该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诸城某服务公司在明知其没有保险从业资格的情况下,向肖某提供保险服务,导致该行为无效的全部责任应在诸城某服务公司,故诸城某服务公司应赔偿肖某的全部损失。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接到电话保险推销,务必先核实对方身份,确认其确为正规保险公司从业人员;对业务人员发来的报价单,要逐项核对保险项目与费用;付款时牢记业务员个人不得收取保费,收款账户必须是保险公司对公账户;缴纳保费后,要第一时间索要电子保单,并核对保单信息与投保内容是否一致;如发现业务人员有违规行为,可向相应保险公司或当地银保监会投诉,一旦察觉被骗,应立即报警;同时,请妥善保存投保全过程的通话录音、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资料,以便权益受损时依法维权。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高星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