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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套购"免税商品牟利算走私犯罪

2025-11-05 09:11:33      衡阳市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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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2020年去海南度假期间,受朋友委托代购免税商品。在自己的额度用完后,柜台导购提示他:“要是自己的额度用完了,用家里人的也可以。”这句话让杜某动起了歪心思。此后,杜某开始用家人的身份信息下单,慢慢摸索出线下自提、远程邮寄、使用线上平台他人免税额度等“门道”。渐渐地,他的“进货”清单越拉越长,从香水、美容仪到游戏机,甚至奢侈品都成了“热销品”。

2020年9月,杜某因走私被首都机场海关处以没收走私物品的行政处罚。但他并未就此收手。三年时间,他购买的免税商品近百万元,国家税收也在不知不觉间流失了20万余元。2023年8月,侦查人员在杜某住所查获了尚未售出的免税商品,并将其抓获归案。最终,法院判处杜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2万元,157件被扣押在海关缉私分局的离岛免税商品被依法没收。

法官提示,杜某的行为就是典型的“套购”行为,即利用他人身份信息、购物额度,通过虚构消费、分散购买等方式获取免税商品后再转售牟利,其本质是走私犯罪。此外,利用自己的免税资格和额度为他人有偿“代购”也属于违法行为。《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明确规定,已经购买的离岛免税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套购”“代购”行为不仅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更破坏了市场秩序。

《北京日报》 刘津宁 赵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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