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单位垫付社保个人部分劳动者须返还
社会保险缴费纠纷在实践中屡见不鲜。近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在补缴时垫付员工个人部分后诉请员工返还的案件,最终用人单位的诉求获得法院支持。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赵某于2002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某公司未给赵某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赵某离职后,向社保行政部门投诉,某公司于2024年10月为其补缴了社会保险费共计25万余元,其中包含赵某个人应承担的部分3万余元。
某公司认为其代为支付了本应由赵某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要求赵某返还该笔款项并支付利息。赵某则称,在职期间公司已从其工资中扣除了社保个人部分,未实际缴纳是公司一方的过错,不应由自己再次承担。
某公司曾就此事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某公司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某公司未依法为赵某缴纳社保,后经补缴程序,一并垫付了赵某个人应承担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用共计3万余元。赵某未履行其个人缴费义务,应当返还某公司垫付的该笔款项。该案后经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解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应按月将缴纳社保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并依法代扣代缴职工应缴部分。如用人单位未履行代缴义务,却已在工资中扣除个人应缴部分,职工可依法主张返还;若用人单位补缴时垫付了职工个人应缴部分,则有权向职工追偿。
《工人日报》 张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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