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法院:执行遇阻转破产 一公司被宣告破产
衡阳新闻网讯 通讯员吴凡报道 近日,常宁市人民法院依据“执转破”相关制度,将一家无法清偿债务的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移送破产清算,并最终宣告其破产。该案是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机制成功实践的又一例证。
执行案件移动破产审查制度,简称“执转破”,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发现作为被执人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经利害关系当事人同意后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并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人住所地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制度。
简要案情
涉案的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根据已生效法律文书,该公司对申请人某科技厂负有债务。在执行阶段,法院查明该公司经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条件。
经申请人某科技厂同意,常宁法院以被申请人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将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受理破产清算后,法院经查明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因资金链断裂导致资不抵债,丧失清偿能力,甚至无法支付破产费用,故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
典型意义
执行难一直是各级法院亟需破解的难题。因此,执行工作被形象地称为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在企业破产和市场退出制度领域,执行转破产程序作为企业清出、优化市场的重要途径,有效联通了强制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两大制度,在清理“僵尸企业”、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和效果。在破产程序中,包括未到期债权在内的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均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这样就可以覆盖尚未进入诉讼程序潜在的纠纷,避免发生衍生的隐形纠纷,节约了诉讼成本,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执破融合亦为终本清仓工作提供了新的方式方法。清理丧失活力的“僵尸企业”,畅通企业破产退出通道,推动市场资源更有效的配置,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消化“执行不能”存量案件,助力终本案件出清,节约司法资源。通过法律手段清理债务,恢复经济主体健康运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同时推动无效产能的淘汰,促进市场经济良性循环,从而增强了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