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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法庭笔记|瓦工在屋顶铲除灰渣时失足坠亡,责任谁担?

2026-01-28 09:40:38   来源:中国衡阳新闻网   作者:唐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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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30日,屈某甲将登记在其名下的自建房屋顶瓦片更换工作,以包工包料方式交给屈某乙。屈某乙召集屈某丙、屈某丁及屈某戊一同做工,约定四人按价平分报酬。

2024年8月2日,屈某乙等三人率先进场施工,次日,屈某丙加入。施工期间,屈某甲提出更换桁条和方条。2024年8月5日,屈某戊在屋顶铲掉瓦面灰渣时失足坠落,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屈某甲给付10万元,屈某乙给付1万元。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成,屈某戊亲属遂提起诉讼,要求屈某甲、屈某乙、屈某丙、屈某丁连带赔偿损失67余万元。

被告屈某甲辩称,其与施工人员不存在雇佣关系,而是将工程承包给该四人。屈某戊受害与屈某甲以及相关承包者没有关联性,因其死亡是在承包事项完成后,另行施工而意外摔伤,与换瓦没有关系,应当由屈某戊自行承担风险;即使相关,责任也应由承包人承担,且农村换瓦无需高空作业资质,自己不应担责。

被告屈某丁辩称,屈某戊系完工后打赤脚上屋打滑摔伤,与自己无关。 (衡阳新闻网记者唐家华 整理)

法院判决:由屈某乙、屈某丙、屈某丁各承担4%的补偿责任。

法官说法:安全无小事,生命重于山。在农村,房屋的修缮与新建本是改善生活的好事,雇人帮忙也是常事,在自建房修缮施工过程中,时常存在房主选任无资质施工人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导致各类伤亡事故频发。

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房主应谨慎履行选任义务,不可因图省事、找熟人、省成本而忽视安全,选任具备施工资质的人或公司进行施工。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施工过程中,应对环境安全、操作规范尽到监督与提示义务,并做好安全措施。若发生伤亡事故,可能因选任过错而承担赔偿责任。

高空作业危险性高,容不得丝毫侥幸与疏忽。作业人员要强化安全防护意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高处作业时,必须规范佩戴合格的安全帽,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绳及安全网等全套防护设备。切勿心存侥幸、忽视安全,因自甘风险导致的损害,需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合伙施工的项目,各方更应明确自身的权利与义务。

记者手记:施工过程中,要相互提醒、彼此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