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大厦业委会建议蒸湘区住建局依法依规发文
领导,你好!我们是平安大厦业主委员会成员,现就蒸湘区住建局“责令整改通知书”后,复议机关复议决定认为:存在两处关键程序与实体瑕疵,建议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至今7个月时间没有处理向领导报告。
2025年7月13日,我衡阳市蒸湘区平安大厦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作为行政复议程序中的第三人,收到了蒸湘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明确指出,贵局此前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因存在两处关键程序与实体瑕疵,已被依法撤销,并责令贵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本委员会高度关注贵局后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规范性。为避免行政资源的重复消耗,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行为的公信力与权威性,现结合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认定内容,就贵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如下建议:
一、严格援引具体法律规定的条款项目确保行政行为有明确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决定书指出,贵局此前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未援引具体法律规定的条款项目,这一疏漏直接影响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基础。法律条文的精准援引,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既是对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保障,也是行政行为具备可诉性与可审查性的前提。
据此,建议贵局在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时,务必针对整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明确具体适用的法律名称及对应的条款项目。例如,若涉及建筑物安全管理,应具体援引《建筑法》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与整改内容直接相关的具体条款;若涉及物业管理相关问题,则需对应《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中的明确规定。通过法律援引,让行政相对人清晰知晓整改要求的法律来源,理解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必要性。
二、完整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权利,保障程序正义
行政复议决定书同时指出,贵局此前的行政行为未告知行政相对人不服该行为时有权申请听证、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这一程序缺失违背了程序正当原则。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告知,是行政程序合法性的核心要素之一,不仅体现了对行政相对人基本权利的尊重,也为其提供了救济途径,是平衡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重要保障。
因此,建议贵局在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清晰、完整地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关权利。具体而言,应明确告知:如对该行政行为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如收到文书之日起几日内)向贵局申请听证;可在法定期限内(如60日内)向蒸湘区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法定期限内(如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需注明各项权利行使的具体期限、受理机关及所需材料,确保行政相对人能够便捷、清晰地行使自身权利。
规范行政行为的作出,既是贵局履行法定职责的内在要求。本委员会坚信,贵局能够充分重视行政复议决定书指出的问题及本建议的内容。
特此向领导报告,恳请领导予以关注,谢谢!
衡阳市蒸湘区平安大厦业主委员会
2026年2月3日
关于平安大厦网络舆情的回复
关于平安大厦业主委员会提议蒸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依规发布相关公文一事,其背景为2024年12月8日有群众实名举报平安大厦消防控制室及公共卫生间设施被违法改建与占用。
局办公室收到举报材料后,工作人员已通过电话进行沟通。2025年1月14日上午,副局长杨虎乐同志率物业股与房地产监管股人员赴现场勘查,因未获得规划图纸,建议业主向规划部门申请调阅图纸以便核查。
2025年2月21日,我局再次组织区自然资源局、区消防救援大队、街道办事处、社区代表、业主代表及涉事业主于联合街道召开协调会议,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2025年3月4日,我局向街道办事处发出交办函,督促属地街道落实相关工作,并于同日向涉及业主送达整改通知书。后因行政复议认定该整改通知书存在程序瑕疵,依法予以撤销。
鉴于该小区存在历史遗留产权证问题,前期存有多项未明事项,涉事业主变更规划及使用性质的行为需由规划部门进一步核实。因此,我局暂未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下一步拟联合规划、消防救援等部门共同协商处理。
同时,建议小区业主通过司法诉讼程序解决业主侵占公用部位及设施的相关争议。
蒸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