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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继子女的抚养权不一定归亲生父母

2026-02-09 12:47:36      衡阳市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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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胡女士与离异的李先生相识相恋,次年登记结婚。李先生婚前育有一女李甲(2011年10月出生)。婚后,李甲随胡女士与李先生共同生活,逐渐与继母胡女士建立起深厚感情。2020年,胡女士与李先生生育一女李乙。

然而,双方因性格差异,矛盾日益加剧。2021年,胡女士首次诉至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请求离婚,法院为给予双方修复关系的机会,未予准许。此后,两人长期处于“半分居”状态,感情裂痕未能弥合。

2024年,胡女士认为婚姻已无和好可能,再次起诉离婚。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约定李甲与李乙均由胡女士抚养,共有房屋也归胡女士所有。离婚后不久,双方出于对孩子健康成长的考虑又复婚,却因根本矛盾无法解决,关系再度破裂,胡女士又一次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李甲的抚养权归属。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本案中,胡女士与李甲之间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女关系”,这种关系并不因胡女士与李甲生父的离婚而自动解除。李甲作为胡女士的继女,自胡女士与其生父结婚后,与继母共同生活近八年,建立了稳定而深厚的情感联系。法院展开调解工作,依法征询了已具备一定表达能力的李甲的个人意愿,其明确表示希望继续跟随继母生活,不愿与继母和妹妹分离。胡女士也当庭表示,虽无血缘关系,但其多年来对李甲视如己出,愿意继续承担对李甲的抚养责任,为李甲提供健康的成长环境。

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胡女士与李先生离婚;李甲、李乙均由胡女士直接抚养,李先生有探望权,具体时间、地点双方自行协商。

法官解释,在审理此类家事纠纷时,法院的首要原则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如果解除婚姻关系后,继父母愿意且有能力继续抚养继子女,而继子女也愿意随其生活,法院完全可以基于保护未成年人稳定生活和情感需求的考量,判决或调解由继父母继续抚养。

《人民法院报》刘熠博 朱小旭 刘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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