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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漏油致鱼群死亡应由保险公司和司机来买单

2026-02-14 11:24:10      衡阳市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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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7日晚,庄某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某镇一钓鱼场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径直冲入道路右侧的鱼塘,虽无人员伤亡,但是事故导致车内机油、汽油等有害物质泄漏,鱼塘水质受到污染,鱼群大量死亡。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驾驶员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查,案涉车辆登记在罗某名下,系由罗某借给庄某驾驶。庄某具有驾驶小型汽车资质。该车在甲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在乙保险公司处投保商业三者险。乙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中明确约定,“污染(含放射性污染)”及“停业等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因未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鱼塘主刘某将罗某、庄某、甲保险公司和乙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对鱼塘的各项损失申请了鉴定。

庭审中,乙保险公司辩称,事故漏油造成的污染属于免责范围。法院认为,保险条款中将“污染”与战争、核辐射等重大灾难性事件并列,通常应指难以人为控制的重大污染。本案中车辆事故导致的普通油料泄漏,其性质与程度远未达到前述标准。前述条款系乙保险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属于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存在不同解释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乙保险公司)的解释,即本案的油污泄漏不属于乙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

本案中,污水处理费用、鱼获损失、打捞鱼尸费用以及淤泥、污水、进水清运费用等直接损失费用共计80631.62元,停业损失、租金损失等间接损失费用共计29096元。直接损失属于乙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因乙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与间接损失相关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间接损失属于保险公司免赔范围。

同时,案涉车辆系车主罗某借给庄某使用,庄某具有驾驶资质,现有证据未显示罗某存在过错,罗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庄某作为实际驾驶人,因操作不当负事故全部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刘某间接损失2000元;乙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刘某直接损失80631.62元;驾驶员庄某赔偿刘某间接损失27096元。

中国法院网 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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