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峰说法:转发图片标注“侵权删除”也难免责
互联网时代,平台上的精美图片随手可存、随手可发。不少人在使用网络图片时,标注“图源来自网络,侵权删除”,这样一句看似“免责”的标注,能否成为侵权的“挡箭牌”?请看本期案例。
案 情 回 顾
2024年,某鲜花店铺老板在网络上看到几幅精美的鲜花照片后,认为这些照片中的花束造型、鲜花种类等元素,自己能一比一还原,且在图片上标注了“图片来自网络,侵权删除”的字样,即便图片有版权,只要收到侵权通知后及时删除,就不算侵权。为提升外卖商品吸引力,该鲜花店铺老板随手保存这些照片后,便用于自家外卖商品展示。
某鲜花公司依法拥有多款原创鲜花花束设计作品的著作权,并已办理著作权登记。这些作品以照片形式呈现,核心包含鲜花品质、色彩搭配、花材排列及包装设计等。该鲜花公司在外卖平台上发现,某鲜花店铺擅自使用其原创鲜花图片进行商业宣传,认为其行为已严重侵犯自身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鲜花店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法 院 判 决
雁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相关法律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摄影等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依法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原告鲜花公司提交了相关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被告鲜花店铺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依法认定鲜花公司系该批鲜花图片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合法著作权应受到法律严格保护。
法院指出,被告鲜花店铺老板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未向著作权人支付任何使用费,擅自将他人原创图片用于外卖商品宣传,属于商业性使用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至于被告主张的“标注侵权删除即可免责”,并无法律依据,不能成为其规避侵权责任的理由。最终,法院依法判令该鲜花店铺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鲜花公司相应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法 官 说 法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社交平台上的图片已成为商家宣传、日常分享的重要素材,“随手保存、随手转发”看似小事,实则暗藏著作权侵权风险。现实中,不少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标注侵权删除就不算侵权”“删除侵权内容就无需担责”,这其实是对著作权法律规定的误解。
“图源来自网络,侵权删除”从来不是规避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免死金牌”,也不是自我安慰的“护身符”。只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对他人原创图片进行转发、传播、商用,即便后续主动删除,此前的侵权行为已然成立,侵权人仍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相应民事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外卖商家、自媒体从业者及普通网络使用者,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尊重原创、保护著作权是每一位网络使用者的基本义务,使用网络图片需主动甄别来源、取得合法授权并支付使用费;涉及侵权纠纷应积极协商担责,著作权人也应提高维权意识,留存证据依法维权,共同守护合规有序的网络生态。
来源:《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李芝、陈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