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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鼓区人民法院:借名买车引纠纷 法院调解促双赢

2026-09-18 16:47:03   来源:中国衡阳新闻网   作者:周奕 谭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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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新闻网讯 通讯员周奕 谭舒婷报道 一笔4万元的借条,牵出一段错综复杂的“借名买车”往事。近日,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看似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时,承办法官没有就案办案,通过深入梳理案情,将潜在的“不当得利”诉讼一并纳入调解,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徐某因征信问题无法办理购车贷款,遂借用贺某之妻朱某的名义购置车辆。该车虽登记在朱某名下,但首付款及后续按揭还款均由徐某实际支付。此后,徐某以该车为抵押向寄卖行借款4万元。因车辆登记在朱某名下,抵押手续由朱某出面办理,借款到账后由朱某转交徐某使用。随后贺某向寄卖行代偿了该笔借款,同时徐某母亲宋某向贺某出具借条,确认借款金额,并载明4万元借款已支付给徐某。

后因徐某未能按时偿还车贷,贺某与朱某将车辆出售,并以卖车款结清了剩余贷款。贺某认为其已代为清偿了寄卖行的4万元借款,遂将徐某、宋某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徐某则认为,车辆出售后,其支付的首付款未获返还,故不应全额偿还4万元借款,并明确表示将另案起诉贺某夫妇返还不当得利。

庭审中,承办法官审查认为,若仅就本案借款作出判决,双方极可能就车辆首付款问题引发新的诉讼。为实质性化解矛盾,法官决定将借贷与车辆首付款争议一并纳入调解范围。调解过程中,法官向双方释明了借贷及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并分析了后续诉讼可能面临的诉讼成本与执行风险。经耐心疏导,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由徐某向贺某支付2万元,双方就案涉借贷及车辆首付款事宜一次性了结,互不追究。

从“一案未平,一案又起”到“一揽子解决”,这起案件的圆满化解,正是石鼓区人民法院践行“如我在诉”意识、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生动缩影。法官多想一步,调解多做一点,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更让司法既有力度,也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