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新车被撞的贬值损失可以要求赔偿
夏女士新购买的车辆被李先生驾车撞损,接触部位严重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李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夏女士以车辆新购、因事故产生贬值损失为由要求赔偿3万元,双方未达成一致。于是,夏女士将李先生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李先生认为,已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如果产生相关赔偿费,应当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公司辩称,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公司对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当时公司已赔付了车辆修理费,但车辆贬值损失不属于赔偿项目,因此不同意赔偿。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辆贬值损失费12300元。
法官提醒,车辆贬值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从严把握,原则上在购买年限或行驶里程较短且造成严重损害等情形中,可综合各因素酌情予以适当支持。本案中,李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此李先生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其承保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仍有不足的,再由李先生实际承担。因夏女士购车时间及行驶里程均相对较短,车辆严重损坏,虽经修复,但车辆的市场价值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后经专业机构评估,显示车辆修复后的贬值损失金额为12300元,法院据此认定夏女士的车辆存在贬值损失。
《北京日报》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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