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竞业限制条款是霸王条款没有约束力
2023年1月,史先生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大健康直播讲师,直播销售大健康类课程,课程内容为中医养生知识。双方在入职之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另行签订《保密、不竞争及知识产权转让协议》等,其中约定史某离职后,公司可通知史某开始履行或停止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列出全国范围内100余家具有“竞争性业务”的企业。
同年8月,史先生离职,某科技公司给史先生发送了《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公司根据您在职期间签署的劳动合同等相关协议决定启动竞业限制,为期6个月”的邮件。然而,不久,某科技公司发现史先生在其他公司售卖养生知识课程。
某科技公司认为史先生违反竞业限制,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起诉史先生违反竞业限制并索赔175万余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史先生作为讲师,不属于某科技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同时史先生在某科技公司的授课内容具有公开性,且直播授课面向不特定公众,其力求广泛传播的特点亦与商业秘密“秘密保护”要求相悖。某科技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史先生掌握某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信息,并属于竞业限制制度下的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史先生并非适用竞业限制的适格主体,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排除了史先生离职后自主择业的权利。
结合在案证据,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依法判决驳回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人民政协报》 徐艳红 黄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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