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要敢维权,别让“试岗期”成“白用期”
据媒体报道,一些企业在招聘面试后设置3天至10天的试岗期,临近试岗结束时,再以“经验不足”“人岗不匹配”等理由辞退劳动者,并拒绝支付试岗期工资。由于试岗期的工资往往较低,而维权费时费力,许多劳动者选择吃下这个“哑巴亏”。
所谓“试岗期”,对外宣称是对劳动者能否胜任岗位工作的一种考察,听起来与“试用期”一个意思。然而,法律上并没有“试岗期”的概念。根据劳动合同法,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企业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之前设置 “试岗期”,其实等于变相的“试用期”。
更令人愤慨的是,一些企业不仅违法设置“试岗期”,还在“试岗”结束后以各种理由拒付工资,妄图通过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避法律责任,将“试岗期”变成免费获取劳动力的“白用期”。
这个如意算盘在法律上根本行不通。“试岗期”虽设在劳动合同签订前,但不等于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企业有义务支付劳动者相应报酬。
“无薪试岗”既侵害劳动者权益又破坏就业环境,绝不能让其成为法外之地。既然某些企业将这个“潜规则”视为“省钱指南”,那么劳动监管部门不妨从抓典型开始,对投诉量高、屡屡知法犯法的企业重拳出击,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并作为负面典型进行公开宣传。对屡教不改的企业,还可探索将其纳入信用惩戒体系,限制其市场经营活动,让违法者在经济利益与企业信誉上双重受损,真正形成有力震慑。
劳动者敢维权、监管不缺位、企业守底线,环环相扣之下,“无薪试岗”自然没了生存土壤,就业市场才会回归公平,劳动者的付出才能得到应有回报。
《检察日报》潘若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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